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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新闻

涿鹿县特别事件

发布日期:2025-09-25信息来源: 涿鹿好帮手点击: 我要评论()

涿鹿县电力局局长(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涿鹿县供电分公司)法人代表徐志军涉嫌严重监管失职。2020年至2023年期间,在涿鹿县东环路阳光新城北街沿伸至涿鹿县周堡村村口的道路施工项目中,一根电杆被遗留放置于周堡村村口公路中央,形成交通安全隐患,该隐患状态已持续三年之久。

在道路施工期间,周堡村村民及村委两委领导发现,此电杆可能对本村村民及外来人员的出行安全构成威胁。且该电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影响。为此,周堡村村民及村委两委领导多次就电杆迁移事宜与涿鹿县供电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但截至目前,该电杆仍未完成迁移。

根据有关规定,在公路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及其他有碍通行的设施,公路因社会发展需求修建后相对位移于路面的电杆必须及时移开。涿鹿县电力局作为涉案电杆的产权和管理单位,也应该知道涉案电杆位于公路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即使不知也不能就此推脱责任,因为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关注、察知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相对变化状况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及公共服务单位,应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涿鹿县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充分重视并及时消除道路中央电杆这一公共安全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公职人员履职规范,属于对公共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不到位,客观上反映出其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未切实履行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法定职责与社会责任。

事件后果及责任争议情况

一、事故及人员损伤情况

受害人:王占军,1967年7月11日出生,涿鹿县涿鹿镇东关村村民

2025年3月20日15时20分许,王占军驾车前往周堡村办事,行驶至该村村口时,因公路中央遗留电杆未迁移且无安全警示及防护设施,不慎驾车撞上该电杆,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具体伤情为:头部面部开放性伤口长度约20公分,颈部骨折,经法医鉴定达到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占军先被送往涿鹿县中医院救治,因伤情过重,医院无法收治,遂转院至张家口市第一医院,经长达4小时的手术缝合治疗后,又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一集团军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二、责任沟通及争议情况

王占军康复出院后,就此次事故与涿鹿县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提出因电杆位置设置不当导致事故,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此次受伤治疗产生的部分费用。

涿鹿县供电公司对此予以推诿,拒不承担责任,先后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声称住建局道路施工未告知其电杆迁移事宜;二是表示迁移电杆需产生费用,以费用问题为由拖延处理。住建局虽也承担相应责任,但也不能成为推诿自身责任的理由。

需明确的是,此前周堡村村民及村委两委领导已就该电杆安全隐患多次与涿鹿县供电公司沟通,但均未得到处理。涿鹿县供电公司以“施工未告知”“迁移需费用”为由推卸责任,无视前期群众反馈及电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威胁,这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其行为已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及公共安全保障职责,涿鹿县电力局主要领导属于履职失职。

望有关部门领导引起重视、彻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