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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7信息来源: 张家口发布点击: 我要评论()

 

关于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每户每月给予的15度免费电量,其对应的电费金额(以下简称“免费电量电费”)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的第一档电价标准(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税)计算,并由市(县)、区民政部门随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一并发放到户。

二、发放流程

(一)确认发放对象

每月20日前,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向当地市级供电企业提供盖章确认的本月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纸质汇总表、纸质清单,以及对应的电子数据。

(二)核定发放金额

市级供电企业在当月的30日前,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清册,将免费电量电费汇入民政部门指定的资金账户。

(三)免费电量电费发放

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在下月初将免费电量电费随当地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一起发放。通过银行发放的,应在存折上注明“电费补贴”字样,以方便受助群众及时掌握电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三、其他

各地民政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提供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的相关信息,按时将免费电量电费发放到户。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供电企业双方均要明确联系人,出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国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的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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